您现在的位置:指南服务 > 行政服务事项

自治区教育厅取消的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者:乔丽    时间:2017-12-11


序号

实施单位

权力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项目

子项

1

自治区教育厅

行政许可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教育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附件第3项取消。
   
取消审批后,待教育部与工商总局将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完成后,做好合同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工作,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指导和服务。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工商局要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自治区教育厅

行政许可

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项: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第6项: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附件第4项取消。
   
取消审批后,自治区教育厅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

自治区教育厅

行政许可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

/

【法规】《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5 20147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相关规定,20147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令发布)
   
第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66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第10项取消。
   
取消审批后,自治区教育厅通过完善专业预警机制、备案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

自治区教育厅

行政确认

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的确认

/

【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325日教育部令第21号公布 自20059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12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实施依据中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的确认相关内容被删除。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1)附件1第三条第1项取消。
   确认事项取消后,根据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自治区教育厅将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收藏此页  |  打印此页
分享到:分享到新浪分享至QQ空间
联系我们
开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主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号 邮编:830049 65010202000053    新ICP备050037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