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5号 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相关规定,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令发布) 第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66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办理主体 |
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
许可条件 |
1.管理机构健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以及经费保障; 2.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 3.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开考方案; 4.有进行实践性课程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条件和措施; 5.每年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自治区自考办审批。 |
申请材料 |
1.专业开考必要性、可行性报告; 2.主考院校申报和专家论证报告; 3.主考院校上报用书材料和考试大纲。 |
法定办理期限 |
6个月 |
承诺办理期限 |
1个月 |
收费及 依据标准 |
无 |
办理部门 |
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
办理地点 |
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乌鲁木齐市和平南路77号 |
联系电话 |
0991-2609333 |
监督电话 |
教育厅绩效办:0991-7606199,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