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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审批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6-01-06


事项名称

权限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审批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年续。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办理主体

自治区教育厅

许可条件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2、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3、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二、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筹备设立批准书;

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第二款第1项、第4项、第5项、第6项和第一款第2项、第3项、第4项所列文件。

四、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2.合作协议;

3.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4.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5.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法定办理期限

1.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准的决定

3.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自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承诺办理期限

1.申请筹备设立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正式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正式设立学历教育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并会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在内)

收费及

依据标准

办理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外事处

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楼608室

联系电话

0991-7606020

监督电话

教育厅绩效办:0991-7606199,教育厅政策法规处:0991-760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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